諾貝爾文學獎
諾貝爾文學獎是諾貝爾在1895年11月27日寫下遺囑,捐獻全部財產3122萬余瑞典克朗設立基金,每年把利息作為獎金,授予“一年來對人類作出最大貢獻的人”。根據(jù)他的遺囑,瑞典政府于同年建立“諾貝爾基金會”,負責把基金的年利息按五等分授予,文學獎就是其中之一。
評選流程編
并非任何人都有資格作為諾貝爾獎提名人,團體提名和自我申請不被接受。文學獎的提名人資格是:
瑞典文學院院士和各國相當于文學院士資格的人士;
高等院校文學教授和語言學教授;
各國作家協(xié)會主席。
每年9月,征求提名次年諾貝爾獎候選人的邀請發(fā)往世界各地,如今僅文學獎評委會每年都發(fā)出600多份邀請,寄給各國相關團體和被認為有資格提名的個人。提名人必須遞交正式提名信,并附上候選人的相關資料(如原著或譯本),于當年2月1日午夜前送達相應頒獎機構,逾期則列入下一年度的名單。
由于每項獎金至多只可由3名得主分享,因此每項被提名的成果也至多只能歸3名候選人共有,每位提名人至多也只能提出3名候選人;文學獎至多兩人分享,因此每人至多可提名兩人。如今,每年收到的各項諾貝爾獎提名信分別都有數(shù)百封,文學獎提名信已高達350封以上。
各諾獎評委會于每年2月1日起開始評選工作,并于同年早秋向所屬的頒獎機構提出有關推薦人選的書面報告,評委會只推薦一名候選人,由頒獎機構全體成員投票決定認可、改換或拒絕授獎。瑞典文學院從70年代起,逐漸改為如下的多步評選程序:
資格確認
評委會首先是將那些不夠格的提名信清理出去(例如,曾盛傳美國某華人團體如今已提名王蒙,如果真是團體提名,顯然過不了這一關),然后將有效提名集中登記在“初選名單”上,在2月初提交文學院審核。由于有些候選人獲多人分別提名,350封提名信一般可以歸并為二百人左右的“長名單”。
初選
評委會根據(jù)各種判斷淘汰大部分候選人,到4月份提出一份壓縮到15至20人的“復選名單”(俗稱“半長名單”),再次報文學院審批。有些落選者是因作品為科學論文,沒有足夠文學價值;有些人雖然是純文學作家,但是沒有達到必要的水準;有些人被提名的理由是非文學性的,如基于政治,意識形態(tài)或民族主義的理由。此外,基于以往的教訓,首次獲提名者如今一般也先遭淘汰,政府高官或前政府高官基本也難過關。在此階段,評委會有時會就某些不熟悉的作品征求專家的意見,或為某些缺乏適當譯本的作品安排緊急翻譯。
復選
評委會到5月底提出一費體人的“決選名單”(俗稱“短名單”),第三次報文學院審批。文學院可以在院會上修改名單,更換或添加人選。
決選
從6月份開始,全體院士的暑期作業(yè)就是閱讀五名候選人的作品,由于多數(shù)是上一年度的最后落選者,因此一般只用讀那一、二位新人的作品,以及“老候選人”最近一年的新作品。每位評委還需要分別寫出自己的推薦報告。文學院于9月中旬復會,開始進行決選。有關“決選者”近況的調查,也將在這3個月內完成。頒獎機構有評獎的最后決定權,可以推翻評委會全體一致的推薦,并且不接受任何上訴。文學院從復會到公布評獎結果,只有少則2周多則4周的時間。每星期四晚上進行討論、評議、表決,直到有一名候選人得票超過投票數(shù)的半數(shù)以上(至少需要8票)。如果經多次投票無人過半,有時會達成妥協(xié)評出兩人分享(至今有4次),有時只好當年空缺,留到下一年再評。
頒獎公告
1964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薩特
1964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薩特
各頒獎機構一般在10月份評出并頒布當年的諾貝爾獎得主,最遲不得晚于10月15日。
文學獎的公布時間一般是在10月份的第一個星期四,有時定在第二個星期四。頒獎公告只公布最后通過的頒獎決定,以及相關贊辭。所有的評議和表決紀錄都予以保密,有效期50年。對于頒獎結果所引起的爭議,各頒獎機構及其成員都不予置評.
每年12月10日為“諾貝爾日”,即諾貝爾祭辰,隆重的諾貝爾授獎大典分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和挪威首都奧斯陸兩地舉行。和平獎得主由挪威國會主席在奧斯陸市政廳舉行的儀式上授獎,其它獎得主由瑞典國王在斯德哥爾摩音樂廳舉行的儀式上授獎。
諾貝爾獎每個得主除了得到一張獎金的支票外,還得到一張獎狀和一塊塑有諾貝爾頭像的金質獎章。如果獲獎者拒絕領獎,或者在次年10月1日前未能按基金會的要求兌取獎金支票,獎金都將自動并入主基金。這樣的事發(fā)生過三次,其中兩次是文學獎得主,分別是蘇聯(lián)作家鮑利斯·帕斯捷爾納克(1958年)和法國哲學大師讓-保爾·薩特(1964年)。